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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信部、公安部將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

        發布時間:2022-11-03 09:53:49 來源:C114通信網 責任編輯:caobo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為貫徹落實《關于加強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的意見》(下稱《意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推廣應用,提升智能網聯汽車產品性能和安全運行水平,根據有關規定,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決定開展智能網聯汽車準入和上路通行試點工作。

        《意見》指出,在全國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范應用工作基礎上,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將遴選符合條件的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和具備量產條件的搭載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開展準入試點;對通過準入試點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在試點城市的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自動駕駛功能是指國家標準《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GB/T 40429-2021)定義的3級駕駛自動化(有條件自動駕駛)和4級駕駛自動化(高度自動駕駛)功能。

        試點目標通過開展試點工作,引導智能網聯汽車生產企業和車輛使用主體加強能力建設,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進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的功能、性能提升和產業生態的迭代優化?;谠圏c實證積累管理經驗,支撐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制修訂,推進健全完善智能網聯汽車生產準入管理體系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體系。

        試點依托具備政策保障、基礎設施、安全管理等條件的城市開展,申報城市應為地級以上城市(含直轄市下轄區)。由擬申報試點城市主管部門牽頭,聯合擬申報試點的汽車生產企業、使用主體組成聯合體,自愿申報。

        符合試點申報條件、經評估納入試點的聯合體,在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指導下,開展試點。其中,納入試點的產品,在完成測試與安全評估后,方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提交準入申請。對取得準入許可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由公安部指導在試點城市限定公共道路區域內開展上路通行試點。

        《意見》還明確了試點車輛發生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交通事故后的責任劃分,試點城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現行法律法規進行調查、處理。屬于試點車輛一方責任,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系統未激活狀態下的,由車內安全員承擔;車輛處于自動駕駛系統激活狀態下的,由試點使用主體承擔,但有證據證明車內安全員存在過錯導致違法行為或者事故發生的除外。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設備提供方等相關主體對交通事故發生有過錯的,承擔責任一方可以依法追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刑事責任。

        試點使用主體還應當對試點車輛上路通行期間收集的數據加強管理,數據存儲、傳輸、處理應當符合汽車數據安全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要求。試點車輛產生的網絡安全和數據安全違法違規責任,由車內安全員、試點汽車生產企業、試點使用主體、自動駕駛系統開發單位等相關主體依法承擔。

        標簽: 上路通行試點工作 工業和信息化部 自動駕駛功能的智能網聯汽車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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